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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解析

2017年9月8日,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下称“《指南》”)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此为契机,笔者在此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做一个简单梳理,以期能对知识产权资产运用起到一些有益的作用为幸。

一、无形资产价值的特点和影响评估的主要因素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一种。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特定主题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对生产经营与服务能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

从成本上来说,无形资产的价值表现为弱对应性。具体而言,即无形资产的生产成本在会计账目上往往是不完整的,其价值很难与会计帐目所记载的投入产生一一对应的联系。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其产生过程伴随着创造性劳动,资产的产生和形成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开发过程中的投入,甚至难以避免的损失,都很难进行预计和量化。除了开发创造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因无形资产种类的不同也会产生难以用一定标准去衡量的法律保护、发行推广等费用。再加上培育无形资产过程中产生的机会成本,单纯从会计账目的统计中,是无法对应地评价出无形资产的价值的。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际价值与取得无形财产的会计成本难以对应。

无形资产价值的弱对应性,静态的表现,即评估上难以准确把握、匹配到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换句话说,这就是无形资产“无形”的体现,即所谓虚拟性。在此方面,商标可谓典型。明面上看,拥有一个商标的成本可能只包含设计、登记和宣传推广等方面,但如果不考虑商标上所附着的商誉,评价出来的商标价值就是片面的、不完全的。而从法律意义上看,对于赖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凝结在其中的抽象的商誉,才是其最大价值所在。在此意义上,明面上的商标培育“成本”所具有的只是象征意义。

而弱对应性动态上的表现,就是无形资产价值的波动性,既可增值,又可贬值。无形资产本身的收益能力和有效期,外界经济和技术环境等因素不仅会造成无形资产实际价值的上升或者下降,更会对评估过程产生影响。

综合而言,能够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类:

1、成本:包括创造发明成本、法律保护成本、发行推广成本等取得成本,和培育无形资产过程中的机会成本;

2、效益因素:收益高低;

3、使用期限:考虑法律保护期、超额收益期;

4、技术成熟程度:越成熟风险越小;

5、转让内容因素:完全产权转让、部分产权转让、使用权许可程度;

6、国内外相关无形资产的发展趋势、更新换代情况和速度;

7、供需情况:市场需求、适用程度;

8、价格水平:类比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

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评估主要程序

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明确评估目的

《指南》第十条规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2、鉴定无形资产

《指南》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情况”。鉴定无形财产时,首先要关注的就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需要鉴别清楚待评估资产的种类。

第二需要确认无形财产的存在,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明资产权利归属及有效期的法律文件、佐证资产特征和使用状况以及与评估资产相适应的特定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文件资料、国家有关规定、专业人员评价等。

3、搜集相关资料:即各影响因素之相关资料

4、确定评估方法(下文详述)

5、撰写报告

报告应该注重评估推理过程的陈述,明确说明评估前提、评估假设、限制条件,以及评估方法的使用理由、参数选用依据、逻辑推理方式等。

(二)评估基本方法

评估学上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作为资产评估的一个细分领域,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同样以上述三种方法作为评估的基本方法。相应地,《指南》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在具体业务操作时,结合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

1、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者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似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市场法有两个基本前提:(1)有活跃的公开市场,如此便排除了个别交易的偶然性;(2)有可比的资产交易。所谓可比,首先是指受评估资产用途、性能类似,在功能上可比;其次是指受评估资产交易的市场条件可比,如供求关系、竞争状况、交易条件等方面类似;最后着重强调“近期”,即在交易成交时间方面将影响降到最小。

市场法的主要影响因素有五个方面:(1)资产的功能,即资产本身属性的影响,资产功能好则价值高;(2)外观、结构等实体特征、工艺水平等质量;(3)市场条件,即供求关系等市场变化;(4)交易条件,即交易批量、交易动机、交易时间等;(5)其他,比如设备制造厂家等。

运用市场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价时,应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比资产的可比性上,需要形式相似、功能相似、载体相似、交易条件相似。形式相似即要求评估资产和对比资产同类,载体相似在所依附的产品或服务层面上的意义为评估资产和对比资产同类同质,在所依附的企业层面上的意义为要求对比企业同规模。

其次在信息比较方面,不仅要进行资产的横向比较,如市场结构、交易条件分析等,也要进行纵向比较,如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等。

再次是价格信息方面,评估过程中应当把握相关、合理、可靠、有效四个原则。

最后,评估人员还要考虑因时间、空间、条件的不同对评估资产和对比资产造成的影响,对评估结果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正。

2、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的三个基本前提条件为:(1)综合各主客观因素,可以对预期收益进行合理预测,并可对预测结果进行货币化衡量;(2)对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包括行业或地区或企业风险,能够进行预测并由此确定合理的折现率或本金化率;(3)能够确定预期获益年限,即被评估对象的寿命。

特别说明一下收益法中涉及的三个参数:

(1)收益额:是指未来收益而非历史或现在收益(如净利润、净现金流量、纯收益等),是客观收益而非实际收益;

(2)折现率:即期望投资报酬率,是将未来有限期预期收益折现的比率(无限期称本金化率),其计算公式为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常指国库券利率)+风险报酬率

(3)收益年限:可以根据资产条件和相关法规、合同测定。

3、成本法

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或重建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简单的公式化表述即

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成本法使用的基本前提为:(1)继续使用或假定继续使用;(2)有历史资料可利用,且现时资产与历史资产可比或相同;(3)形成资产价值耗费是必须的(有效耗费),而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水平。

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概念说明如下:

(1)实体性贬值:即所谓的有形损耗,由受评估资产的物理损耗引起,相应的实体贬值率=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

(2)功能性贬值,即所谓的无形损耗,由有关领域技术进步引起;

(3)经济性贬值,即资产闲置导致收益下降。

评估过程中,在具体评估方法的选取上,要综合考虑受评估资产价值类型、相关数据和参数能否搜集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

采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其基本公式为:

无形资产评估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1-贬值率)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关注要点

知识产权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代表,对此,《指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

“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许可形式、许可内容及许可期限。”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的,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权时,应当明确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还应当关注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进行评估首先需要知道的,是所评估的标的究竟是什么。从权利属性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资产存在着“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别。

“所有权”意味着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完全享有,权利形式达到完满状态。此时首先要关注的,即标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即知识产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有效期还剩多久,权属是否明晰,被无效或撤销的可能性有多大等。对法律上无效或者效力不稳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毫无意义。其次需要观察知识产权的权利负担,比如评估标的“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以及该许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本身的影响等。最后需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即其是否能实现市场化、商业化,过程中是否会存在侵权风险等。不能指望一项(即将)过时的技术能够评估出非常高的价值。

评估很大程度上与“转让”相关联,知识产权资产本身是否可以转让也是需要评估者考察的一个方面,比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就需要在评估过程中加以注意。而在这个角度看,“使用权”是否带有“可转让”的属性,也是评估工作中不得不顾及的一个问题。

针对“使用权”,在上述关注点的基础上,还需要重点考虑“使用权”的具体形式、权利来源是否合法、许可范围地域和期限等。

评估程序方面,以专利权为例,需经过以下步骤:

(1)鉴定专利权的存在:需要参考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当年缴费证明、其他法律性文件专利检索、专家鉴定等。

(2)确定评估方法法及搜集资料:比如使用收益法,则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状况分析收益能力分析、市场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等。

(3)撰写评估报告并对专利技术成熟度进行详尽说明:如果专利技术已实施,则可以围绕其实施情况、技术先进程度、转让记录进行说明;如果专利技术未实施,则说明可围绕技术本身、市场预测、潜在受让方条件等。

报告中,针对潜在受让方的基础设施、技术素质、投资、资金等也可进行分析,以求得一个贴合具体业务的评估结果。

评估方法方面,主要还是收益法和成本法。

(1)收益法:可采用直接估算法或利润分成率法

(2)成本法=研制成本+交易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交易成本

直接成本=专用设备费+鉴定费+协作费+培训费+差旅费+工料费+资料费

间接成本=非专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应分摊的公共费用及能源费用

交易成本=技术服务费+手续费+交易差旅费及管理费+营业税等税金

手续费=公证费+审查注册费+法律咨询费等

除了上述三种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指南》还对商业秘密、集成电路设计布图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形式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做出了相应说明:

《指南》第二十条规定:

“执行商业秘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应用范围等,同时应当考虑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如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价值的影响。”

《指南》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反向工程、强制许可、独立创作的相同设计等情况,并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指南》第二十二条规定:

“执行涉外转让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相关审批机关予以登记的证明、相关审批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回复以及相关审批机关发布的转让公告等经济行为依据。

执行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植物新品种是否已经由相关部门审定、以及审定对植物新品种应用范围的限制。”

 

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业务介绍

1、买卖和转让

科斯定律说,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因此,产权的流动在日常生活和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

显而易见,交易是实现知识产权资源最优配置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条途径。知识产权交易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签定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通过交易将知识产权转移到最适合拥有、利用它的主体手里,将大大提高该项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对原权利人而言也实现了由无形财产到有形财产的转变。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经营效益。

交易的核心是议价,议价的基础是价值。标的知识产权作价多少将是转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虽然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因素难免出现溢价、折价的情况,但这也无法否认评估价值在交易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2017年1月13日,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立。围绕知识产权展开的买卖和转让未来会更加频繁。

2、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不仅会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也将在出资后公司股权结构中受到影响,影响甚至可以波及到股东退出、公司重组或改制等过程。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3、融资

知识产权融资将使“知本”变成“资本”,对资金需求方而言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手段,对出资方而言也是一条扩充产品线的途径,对整个金融市场来说,更是实现创新的举措。

无论是传统的质押融资,抑或是新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具体操作过程中都绕不开评估这个环节。准确合理的估值,是信用评级、质押率设定等关键步骤的基础。随着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发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产业也将起到愈发重要的作用。

4、侵权与诉讼

在知识产权侵权求偿数额的确定上,法律的规定一般是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的顺序来进行确定的。在司法保护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额一直是一个难以确定并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侵权利润,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失利润,还是通常情况下发放许可证的费用作为赔偿额,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而当事人由于立场、利益不同,在确定赔偿额问题上又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以致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实践中侵权赔偿额过低的现象相当普遍。如果能让资产评估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就能够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一个比较客观公正、合理的参考借鉴标准,有利于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圆满解决。这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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