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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知识产权融资

  • 引言

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个人如此,企业亦然,解决资金需求,是每一个企业都绕不开的问题。融资,这对大企业来说从来不是问题,无论是通过资本市场还是转向银行贷款,大企业在资金来源方面从来都不会只有一种选择。——这是中小微企业难以企及的融资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如果通过资本市场在新三板挂牌,则面临着繁杂的法律手续、冗长的审批流程甚至不菲的推荐费用,引入投资很大程度上是看天吃饭,如果走传统的银行贷款途径,由于企业自身实力的限制,无法提供满足银行要求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也难以获得有效的支持。小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前,最为宝贵的是自己的无形资产:也许是一道秘密的产品配方,也许是一条独特的生产工艺,也或许是一块饱含故事的招牌,——这些或许也是这类企业能摆上台面的所有东西了。如果能以依靠企业所拥有的此类无形资产进行融资,则很好地在促进科技、文化成果转化的同时满足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而从资方的角度来说,也得以因此丰富产品线,获得了一把打开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融资市场的钥匙。

上述所有的无形资产,最终的落脚点都只有四个字:知识产权。

知识资产毫无疑问已经成为一家企业的核心资产,然而,如何有效利用这项核心资产,却是目前大部分企业所忽略或难以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其不仅仅只有防御的价值,更在扩充企业融资通道提高融资能力方面有着诱人的潜力。

至少这样看来,依靠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是有发展前景的。而最直观也是最传统的融资方式,就是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

 

  • 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为代表的智慧财产权的统称。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也必将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工具。

我国法律对以知识产权设置质押是持支持态度的。《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设置质押,在法律上有两个前提:财产权、可转让。即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仅是其财产权利,而且没有阻却该财产权利转让的权利负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是由17种权利类型构成的权利统称,包括四项著作人身权和十三项著作财产权;权利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除了修改权、署名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他的诸如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法律并未将其与作者本身人格挂钩,是作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作品行为的直接作用客体,这些权利的行使,所体现出的是作品的归属和流转关系,代表着著作权的财产属性。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为著作权质押打下了基础。[1]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对注册商标的转让专门做出了规定,并明确“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律条文直接约束受让人的经营品质,其目的在于延续受让商标的商誉。而良好的商誉本身,不仅是商标所有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更能为商标所有人带来商业经营上难以估量的财富。

而专利的独占性、许可性和可转让性也昭示着专利的财产权价值。《专利法》第十条也专门规定了专利权转让的制度: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质押业务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法律法规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没有制度性的障碍,2013年银监会、国知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甚至联合出台了《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而国内多个地区也各自出台了相关政策,比如浙江省工商局联手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实际业务上,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并非始于今日,早在2008年12月,国知局即已确定首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然而推行数年,收效甚微,据了解,2015年全年,我国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融资总额达931.72亿元。与万亿级的社会融资规模相比,这一数字还是显得比较寒酸。具体到各地的报道,关于此类业务的回应,也以“遇冷”的声音居多。[2]

而在具体的产品、项目方面,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以及一些城商行均有相关的业务开展,但真正落地的屈指可数,业务整体也比较分散,更多是在分支行层面完成,试探意味浓重,业务、产品发展至今也难言成熟。总的来看,各大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仍持谨慎的态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更多地还是以一种补充性或者综合性的方式存在于各大银行的产品线中,正如招商银行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授信产品宣传页上所明确说明的那样:本业务“一般需要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运用”。

目前阻碍知识产权抵质押推广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质物角度来看,首先面临的是权利基础的不稳定性问题。知识产权不可避免会存在着权属风险,著作权十余项子权利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会存在错综复杂的授权转授权关系,专利商标亦然,确保权利来源的正当性是进行质押融资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权属不明晰,侵权现象和相应的法律程序都会不可避免相继出现,这对融资关系的双方来说,都不会是好消息。再者,权利基础不稳固的知识产权还面临着被无效的风险,专利权的宣告无效,商标权的三年不使用被撤销都是典型的例子,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会从根本上影响知识产权的存续,从而动摇质押关系的基础。这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其次是价值评估难问题。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的把控始终只能在一个相对抽象的层面上进行,而其价值本身也隐藏在相应的载体背后难以为人所知。一件作品将来能覆盖多大的受众群体,能在所谓的泛娱乐层面上产生多大的影响?一枚商标会承载一家企业多少声誉?一项发明创造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这个世界?这些问题都充满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对其的评估只能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而能够胜任如此职责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目前仍然比较缺乏,商业银行本身更是难以确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于是,质押物作价几何就成了一个问题?在评估价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出资机构,比如银行不可避免会在授信额度、期限等的设置方面陷入困境。这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没有好处。

再次是处置变现难问题。自1983年商标法施行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不过有三十多年历史,而普罗大众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甚至可以说是近两三年的事情,这导致的直接结果之一即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成熟,换言之,即知识产权流动性较差,变现通道匮乏的问题。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企业没能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来发展自身,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也难以得到发展。而市场的不健全,将导致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出现质押物处置情况时,质权人难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且,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市场条件与权利人自身的经营情况处在动态的变化过程之中。也许一个新兴市场的出现,使得一项技术被人们奉为圭臬,也或许一着不慎的经营,导致一块品牌声名扫地。价值的波动给质押物的变现也出了难题,从另一个方面也增加了银行放款的风险。而正是因为变现上的问题,出资机构不可避免会在质押率方面设置较高的门槛,而贷后监控方案中也不可避免会设置比较严苛的条件。如此这般,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难言有利。

最后是业务结构不成熟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结合专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法律制度层面并不存在根本性的障碍。然而法律仅仅只在大的原则性问题上指出了方向——比如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却并没有在实际业务的处理上提供明确细致的指引。业务如何开展,全看融资双方的操作。就目前来看,市场上并没有一种成熟的业务体系或者产品。

 

  • 延伸——证券化的解决方案及案例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发起机构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3]

此类金融操作,典型的即为Bowie Bond著作权证券化一案。英国著名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遭遇事业低潮与税务纠纷,面临着大量资金短缺的困境,为此他求助于银行家大卫·铂尔曼(David Pullman)为其融资解困。铂尔曼以鲍伊拥有著作权的二十五张专辑为基础,将其未来产生的销售和使用版权费、许可使用费收入转化为了被证券化的资产,琼斯/丁托列托娱乐公司(Jones/Tintoretto Entertainment Company LLC)以此为基础发行了总规模为5500万美元的债券,发行利率为7.9%,平均偿付期为10年。此项操作为鲍伊带来了数千万美元的财富,解决了其眼前的资金需求,也开创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先河。

与单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同,证券化所依托的并非知识产权本身,而是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授权金、使用费等未来收益,本质上这是一种将来的债权。其相比较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更好的流动性与变现能力,是未来值得考虑的一个发展方向。

 

[1]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 参见网页《人民日报调查53家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基本上是“传说”》: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6-06/doc-ifxsvexw8519924.shtml;《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3年缘何遇冷?》:http://news.163.com/15/1028/07/B70EFB9700014AED.html

[3] 钟基立:《文创与高新产业融资》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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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1. […] 知识产权融资将使“知本”变成“资本”,对资金需求方而言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手段,对出资方而言也是一条扩充产品线的途径,对整个金融市场来说,更是实现创新的举措。 […]

  2. 笑八达 笑八达 2017年8月29日

    世间博客不少,风景这边独好!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解析 – 杨也的博客进行回复 取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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