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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如何选取商品和服务类别

这两天在搞一个商标。在商品选类这个节骨眼儿上愣是卡了一下。万万没想到啊。

越想越玄乎:怎样确定自己的买卖自己的事业对应的究竟是哪一类的商品?怎么确定自己要注册哪些类别的商标?是不是所有在经营过程中擦到边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就要注册一个商标?

爆了一天青筋,梳理思路如下:

  • 从商标的含义谈起

按照《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翻译成人类能懂的语言就是,借以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标志”的含义法条已经明确,“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剩下的一个焦点在“商品/服务”上。

那么,如何定义“商品/服务”?

经过多年学习的马列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商品首先是拿来和别人交换的。在现下的市场中体现为,换钱。服务,是一种广义上的商品。有钱能使鬼推磨,“推磨”,就是一种商品意义上的服务。

下图是度娘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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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核心还是“交换”两个字。

商品经营,说到根上,就是“交换”。

所以说,商标所表征的东西,一定是用来进行交换的。压根儿没打算拿来和别人进行交换的东西,不管它上面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如何的花哨如何的精美如何的吸睛,它也不能算作是商品,这些标志也无所谓商标。

因此,确定商标需要在那些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问问自己拿来和别人交换的、用来赚钱的是什么,就行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直接查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过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更多是为了企业未来的布局,很多经营项目都与经营实际有所出入,在这些经营项目上注册商标,单纯从法律层面上说倒也可以,但除去注册官费的坑以外,还有个“撤三”的地雷在前面埋着……所以说,还是从实际出发的好。

  • 怎样界定商标的使用?

商标,本质上来说只是一个符号,就好像纸币的本质也是一个符号一样。没有与特定的商品建立联系,商标也就仅仅只是一个“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通俗些说就是然并卵,就好像脱离了价值体系的纸币充其量只是一张纸而已,根本并没有任何意义。商标必须投入到商业行为中,必须经过使用才能获得这种联系。

一根草,当它安安静静地长在地上的时候,它就是一根草;当它被插在别的东西上,被实际拿到交易行为中使用的时候,它就是一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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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是商标的生命。

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使用”?

本人查阅资料,台湾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一书中有这样的归纳:

商标系以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所构成之图样而具有显著性,以表彰自己之商品与他人之商品相甄别,自应随商品之形体、结构之为固体、液体或气体以及性质之不同而分别使用于商品或其容器之上行销市面,亦即销售于消费市场,使不特定之大众认明其标志,而赖以选购之状态。

大陆王莲峰《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立法完善》也有这样的归纳:

以某商标得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商标所有者在商业活动中连续和真实使用该商标。

而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是这么规定的:

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其为区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的实际使用。

……

综合各种叙述,可以窥见商标“使用”的一些内涵:

  1. 以商业交易为背景;
  2. 以区分来源为目的;
  3. 使用是公开连续善意的。

于是,申请商标进行选类的时候,不妨考虑一下,今后经营这种商品的时候,对该“商标”的使用,满不满足上面几个条件,如果并非以商业交易为背景(非用于商品,未投入商业运营,比如仅仅用来转让),或者并非以区分商品来源为目的(意图混淆……),又或者不准备公开连续善意的使用(内部使用、象征性使用等),那还是不要申请商标的好,否则不免落入法律其他规定的规制范围。而若是某个商品上恰有或将有满足这些使用条件的商标,则这个商品毫无疑问就是注册所需要选取的商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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