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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也的博客 Posts

浅议知识产权融资

  • 引言

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个人如此,企业亦然,解决资金需求,是每一个企业都绕不开的问题。融资,这对大企业来说从来不是问题,无论是通过资本市场还是转向银行贷款,大企业在资金来源方面从来都不会只有一种选择。——这是中小微企业难以企及的融资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如果通过资本市场在新三板挂牌,则面临着繁杂的法律手续、冗长的审批流程甚至不菲的推荐费用,引入投资很大程度上是看天吃饭,如果走传统的银行贷款途径,由于企业自身实力的限制,无法提供满足银行要求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也难以获得有效的支持。小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前,最为宝贵的是自己的无形资产:也许是一道秘密的产品配方,也许是一条独特的生产工艺,也或许是一块饱含故事的招牌,——这些或许也是这类企业能摆上台面的所有东西了。如果能以依靠企业所拥有的此类无形资产进行融资,则很好地在促进科技、文化成果转化的同时满足了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而从资方的角度来说,也得以因此丰富产品线,获得了一把打开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融资市场的钥匙。

上述所有的无形资产,最终的落脚点都只有四个字:知识产权。

Remember The Name

2017年7月21日,我一早醒来,微信上已经收到维超发来的一条信息:“林肯公园主唱Chester Bennington今在洛杉矶家中上吊身亡,享年41岁”。我心中一懵:这是恶作剧?还是假新闻?忐忑中看到了麦克·信田的推特,心顿时凉了半截……

26岁的大男人,就这样眯着睡眼在床上呆坐了半晌,浑然忘记了上午还要去案防检查……

公交车上,我戴着耳机,刷着各种新闻,泪水不停的在眼眶中打转:从今以后,我又是一个人了……

有为之事

最近生活中总会碰到一些人、一些事:其所作所为似乎都是为了有所为而为。平时不经意间也就让这些事过去了,今天脑海里却闪过了梁武帝见达摩的故事。

关于流质条款和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思考

一. 流质条款说明

有钱的都是大爷,借钱的都是孙子。

大爷和孙子打交道,没有道理不占些便宜。高利贷是手段之一,绝押也是。

绝押,在法律上反映为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质)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龙游浅底,虎落平阳,任何人在借钱时都是孙子,窘迫的经济处境和急切的经济需求,会迫使其不计后果不择手段地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担保,而担保财产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会大于其实际的债权。流质条款如若生效,债权人即由此获取了超出债权大小的暴利,而这样的无理收益,是建立在担保人不合理之损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流质条款便与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产生了冲突。

于是,就有了流质条款无效的说法。

简单说说P2P

基于快播案子,特意把P2P技术简单整理一番,防止老年痴呆。

  1. P2P和传统网络模式的区别

传统网络模式一般被称为C/S模式(Client/Server,客户端/服务器)。这种模式的核心集中于性能强大的服务器,服务器一端,不仅存放有大量的数据资源,更要安装有多种服务软件,拥有多样化的数据处理能力,在集中处理数据的同时可以对互联网上其他计算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送或接收数据等。客户端PC通过网络连接访问服务器,运行网络应用程序,不断地同服务器交换各种数据并获取服务器的处理结果,从而实现特定的功能。典型的即如网页访问以及各种互联网账户的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