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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叫个鸭子”案看商标法上的不良影响

前不久,北京高院关于“叫个鸭子”案件的一纸行政判决吸引了圈内圈外明白或不明白真相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目光,该案也成为了继“going down”、“MLGB”、“叫了个鸡”等案之后的又一热点案例,引发了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这一规定的思考和解读。

案情简介:

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美曲香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15740333的诉争商标,该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及鸭子卡通图形共同组成,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6):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旅馆预定;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酒吧服务。

2016年4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6年6月7日,味美曲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7年2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11593号《关于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为“叫个鸭子及图”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味美曲香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及鸭子卡通图形共同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意指一种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不能接受第二种含义用作商标使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尤其是诉争商标文字又由谓语动词组成“叫个鸭子”短语,会进一步强化相关公众对第二种含义的认知和联想,易造成不良影响。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味美曲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味美曲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所称“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标志本身的注册使用有害于道德风尚或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鸭子卡通图形和图案背景共同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是指一种家禽,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不能从“叫个鸭子”的文字中解读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义。一审法院认为“叫个鸭子”格调不高,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故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对诉争商标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争议和口水:

“不良影响”的标准,说法简练却含义抽象,本意用以提供法律解释上的弹性来进行兜底,实践中却因内涵和外延的模糊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向来是争议和口水多发的领域,比如本案中,即便是法院系统中,一二审也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如何平衡部分群体的认知和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这不仅仅只是一个佛印所说的“心中有佛,所见是佛”的问题。

笔者观点: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是商标注册审查的绝对禁止事由,对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绝对禁止注册,并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该商标无效,并且禁止使用。

仅就本案而言,笔者更赞同一审法院的观点。尤其结合诉争商标的注册类别来看,申请人有意无意地选用这类引人联想的名字明显别有用心,太过容忍的话,以后这种擦边球恐怕会越来越多。受众认知方面,根据“MLGB”一案的判决,“标志含义的识别范围并不等同于该含义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标志特定含义造成的影响并不局限于该含义被认知的范围。仅对特定群体而言具有负面含义的标志,同样可以波及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笔者认为此类擦边球的情况应该从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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